1、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2、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3、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1、第一条 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于2010年4月25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第55次部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引导城镇发展,提高城市化水平和城乡协调发展水平。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4、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1、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2、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4、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顾名思义,是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在实施中对各项细则进行具体的制订和规定。它确保了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达到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质量的目标。首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在城市建设中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规划是城市建设的蓝图,而细则则是贯彻执行规划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1、首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在城市建设中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规划是城市建设的蓝图,而细则则是贯彻执行规划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它规定了城市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确保了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其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在城市规划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深圳在2018年实施的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中明确,城市更新的总体布局和发展策略由市政府根据长远规划进行专项编制。这些规划文件为更新项目的单元划分、计划拟定和详细规划提供了基础。每个更新单元都要兼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和产权等多种因素,保证更新后的区域具备连贯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