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尽快把本市建设成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和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本市实行集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地名管理的主导部门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则负责其区域内的相应工作。规划、公安、工商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需协同民政部门,共同推进地名管理工作。地名规划的编制需基于城市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济南市规划局在新的职责调整中,其核心任务聚焦于强化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的监管。他们致力于确保城乡规划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通过严格的监督手段,维护规划执行的公正与有效性。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空间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包括树木和花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级绿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地的绿化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为强化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4、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临时建筑还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按照《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山东省实施《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